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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道路护栏的设置原则护栏作为公路上的基本安全设施,对公路上的交通安全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同时,护栏本身也是一种障碍物,他的设置也是有条件的,通常是以设置护栏和不用设置护栏保护的相对危险性比较后做出判断的。
只有正确的设计,才能实现护栏的功能和目标。路侧交通护栏的设置原则:路侧交通护栏主要分为路堤护栏和障碍物护栏两种.路侧护栏的最小设置长度为70米,两段护栏之间相距小于100米时,宜在该两路段之间连续设置.围墙护栏夹在两填方路段之间长度小于100米的挖方路段,应和两端填方路段的护栏相连续.在路侧护栏设计中,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必须设置交通护栏:
1.道路边坡坡度和路堤高度之内的路段。
2.与铁路、公路相交,车辆有可能跌落到相交铁路或其他公路上的路段。
3.高速公路或汽车专用一级公路在距路基坡脚1.0米范围内有江、河、湖、海、沼泽等水域,车辆掉入会有极大危险的路段或有门架结构、紧急电话、上跨桥的桥墩或桥台等构造物时。
4.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进、出口匝道的三角地带及匝道的小半径弯道外侧。
5.路基宽度发生变化的渐变段。
6.曲线半径小于最小半径的路段。
7.服务区、停车区或公共汽车停靠站处的变速车道区段,围墙护栏交通分、合流的三角地带所包括区段。
8.大、中、小桥两端或高架构造物两端与路基连接部分。
9.导流岛、分隔岛处认为需要设置护栏的地方。